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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营口三农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营口三农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营口三农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辽0804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营口三农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240名工人8、9月份的工资537856元,罚款10000元,执行费7879元。但至今被执行人营口三农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行政裁定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营口三农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账户内余额不足,不够偿还债务;查询被执行人营口三农服饰有限公司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查询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变价,且查询工商、股票等均无登记记录,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804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黄忠胜
执行员伊辉洪
执行员姜明桐

书记员: 曹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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