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某岭
陈某某
韩志军
柳学东
王相振
胡志玉
吴伟勇
原告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李某岭,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被告韩志军,男,汉族。
被告柳学东,男,汉族。
被告王相振,男,汉族。
被告胡志玉,男,汉族。
被告吴伟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岭、陈某某、韩志军、柳学东、王相振、胡志玉、吴伟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杨春燕
书记员:贾艳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