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哲,男,1989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金宝,系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铁岭惠博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谭惠涛,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广奇,该学校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万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义博,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臧哲诉被告铁岭惠博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惠博驾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金宝、被告惠博驾校的委托代理人于广奇、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义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12时35分,原告臧哲未戴安全头盔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铁二号线11KM+500M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赵宇指导学员许福权驾驶被告惠博驾校所有的辽M0***学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后,先后到铁岭市中心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41天,支付医疗费54373.42元。2014年9月28日,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铁公交认字(2014)第220140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臧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赵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赵宇驾驶的辽M0***学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2015年9月1日,原告臧哲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原告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人格改变,2.被鉴定人患者与“2014年7月23日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2015年11月4日,原告臧哲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处九级、二处十级伤残,原告共支付鉴定费2180元。
原告臧哲因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437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50元(50元*141天)、误工费46800元(100元/月*468天)、护理费13954.80元(35128元/月÷365天*145天,其中一级护理4天)、残疾赔偿金133777.20元(29082元×20年×23%)、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鉴定费2180元、交通费3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以上共计276135.42元。
本院认为,赵宇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降低驾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臧哲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证车型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没有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应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赵宇驾驶的辽M0***学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臧哲因事故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一节,原告主张按照30%的伤残系数予以计算其伤残赔偿金过高,故本院酌定按照23%的系数予以计算。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二处十级及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精神障碍程度,结合其居住地平均经济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为13000元。关于交通费,本院结合其住院天数,居住地与医院往返距离等因素,酌定为3000元。关于鉴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是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辩解不予支持。关于二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系数过高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臧哲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6800元、护理费13954.80元、残疾赔偿金3324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交通费3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总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臧哲医疗费不足部分4437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50元、残疾赔偿金不足部分100532元、鉴定费2180元,以上总计154135.42元的50%,即77067.71元。
案件受理费4342元,由原告臧哲负担2171元,由铁岭惠博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2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丽芳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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