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国 富 人民陪审员 殷 华 彬
书记员:郭及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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