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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旌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甯冰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肖旌兰,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菁,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慧,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甯冰冰,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高传信,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卞庄镇前芦柞东村XXX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负责人:宋传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丙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旌兰与被告甯冰冰、高传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陈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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