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殷建立,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艳林,老河口市张集镇计生办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屈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胡某某。
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卫生计生征决(2015)第06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对该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逾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栗建伟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书记员: 周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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