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华某某,男,汉族,现住文昌市。
原告粟云龙与被告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粟云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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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博
书记员: 吴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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