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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固特拉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高某利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固特拉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北窑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黄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凤芹,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高某利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园路7号A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林奋飞,总经理。原告秦某某固特拉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高某利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秦某某固特拉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凤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高某利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林奋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某某固特拉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45586.8元,并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工程款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承担诉讼保全费13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及安装EPS、GRC构件及文化石,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拖欠原告货款及工程款145586.8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合同书》、增项确认单、报价表、对账单、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北京高某利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书》,被告工程所需EPS、GRC构件及文化石委托原告采购、加工并安装。2016年7月30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承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45586.8元。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高某利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某某固特拉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45586.8元,并自2016年7月30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292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成

书记员: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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