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陇河,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斌,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
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秦光明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光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陇河、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上诉人称其仅拖欠被上诉人5万元未予偿还。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2016年7月28日向被上诉人出具29万元借条之后的8月17日向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还款4万元,该款应从欠款中予以扣减。故本院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相应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薛文敏
审判员 刘强
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
书记员: 郝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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