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某
孔某
原告祖某。
被告孔某。
原告祖某与被告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劳务费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劳务费7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祖某劳务费7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被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劳务费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劳务费7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祖某劳务费7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被孔某负担。
审判长:徐长红
审判员:秦辉
审判员:李祥平
书记员:宋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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