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文学,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告巴州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谭凯杰,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文学诉被告巴州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文学于2016年3月29日以被告已退还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文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祁文学承担。
审判员 宋天伟
书记员: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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