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柯晨,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左明静。
委托代理人石某,系原告左明静之孙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石峰。
委托代理人石某,系原告石峰的姐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杭州西路。
代表人贺卫,系该支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颂青,该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黄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51元,由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负担。
审判员 张志文
书记员: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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