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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左明静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黄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柯晨,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左明静。
委托代理人石某,系原告左明静之孙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石峰。
委托代理人石某,系原告石峰的姐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杭州西路。
代表人贺卫,系该支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颂青,该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黄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51元,由原告石某、左明静、石峰负担。

审判员  张志文

书记员: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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