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女,1962年10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陕西省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雅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大道A03区公建七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雅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恒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8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电视、音响发票等证据,一审法院以发票上显示的购买人是陕西咸阳清华科技园置业有限公司为由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虽然发票上显示的付款方是陕西咸阳清华科技园置业有限公司,但根据陕西咸阳清华科技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兹证明以陕西咸阳清华科技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发票7张,票面金额为206500元,均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个人购买的财产”,可以认定该发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至于该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是否混同,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与本案的法律关系无关。关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差旅费等证据,梁增川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10月17日在项目维修单上作为业主代表签字确认,故梁增川于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31日西安往返三亚的机票共计1450元可以认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除此之外的差旅费,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夏普售后授权单位三亚华业家电维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石某某女士以陕西咸阳清华科技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购买的夏普彩电LCD-80LX842A出现的故障问题,夏普授权单位三亚华业维修部曾于2013年12月对故障问题进行检测......在我工作人员打开电视机后盖时,发现电视零件上浸满了水珠,机箱底部有水渍痕迹;另外,电视遥控器也有严重发霉现象。通过进一步检测,我公司确定上述电视故障均系潮湿造成的主板损坏,已无修复价值,建议更换。三亚音乐世家影音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石某某女士以陕西咸阳清华科技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我公司购买的CAV音响出现的故障问题,我公司曾于2013年12月对故障问题进行检测......发现音响主板上的零件浸满了水珠,设备底部有水渍痕迹。通过进一步检测,我公司确定上述音响故障均系进水潮湿造成的各种元器件损坏,已无修复价值,建议更换。另,LCD-80LX842A夏普电视购买价格8万元、CAV音响购买价格4.6万元。
另查明,雅居乐物业于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3日为涉案房屋分别开具项目维修单,载明的维修内容:1.负一楼酒吧发霉木饰面更换、地脚线更换(备注:负一楼酒吧木饰面更换后待颜色干透后如有明显色差由地产继续负责处理);2.负一楼保姆间发霉门套维修、地脚线更换;3.负一楼娱乐室地脚线更换;4.二楼主卧浴缸维修、地脚线更换;5.二楼次卧地脚线更换、发霉地板更换;6.二楼主卧墙纸发霉更换、次卧墙纸起翘处理;7.二楼主卧阳台铝窗下方防水重做。2014年10月3日,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维修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2014年10月7日完成该房屋负一层木饰面的修复;2014年10月9日完成该房屋二楼墙纸(含主卧和次卧)的更换”等。梁增川系陕西咸阳清华科技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师,其受上诉人的委派于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17日间参与涉案房屋维修的现场指导、监督施工工作,并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17日在上述项目维修单上作为业主代表签字确认。梁增川于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31日西安往返三亚的机票共计1450元。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维修照片中显示施工工人将地下室地板凿开,并从中舀出大量的污水。经本院现场勘查,负一楼保姆间旁边的木饰面大面积发霉,负一楼卫生间门口的木饰面小面积发霉,负一楼娱乐室部分墙纸脱落,二楼主卧靠近阳台的地脚线发霉且脱落、部分墙纸脱落;二楼次卧靠近窗台的地脚线发霉且脱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以及损失的金额;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被上诉人是否应再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
一、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以及损失金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依据雅居乐物业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3日开具的项目维修单上载明维修范围,认定涉案房屋于2014年9、10月间因内饰发霉进行过大范围的维修,并结合上诉人提交的施工工人将负一层卫生间地板凿开后从中舀出大量污水的维修现场照片以及三亚华业家电维修部、三亚音乐世家影音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涉案房屋曾于2013年因负一层卫生间排污泵水管破裂致使房屋内饰受潮发霉,LCD-80LX842A型号夏普电视、CAV音响受潮损坏这一事实存在。被上诉人已于2014年9、10月间履行了对该房的保修义务,但对因该事件给上诉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尚未与上诉人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主张其家具、家电损失共计206500元,为处理修复房屋事宜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59625元,房租损失533875元。本院认为,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仅有存放于负一层的LCD-80LX842A型号夏普彩电及CAV音响受潮损坏,故对上诉人主张的其他的家电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家电受潮而致完全损坏需经过一定的时间累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上诉人未能及时发现水管破裂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被上诉人赔偿。鉴于该房交付不久即发生水管破裂事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60%的损失责任,赔偿上诉人LCD-80LX842A型号夏普电视4.8万元、CAV音响2.76万元,共计7.56万元。此外,梁增川受上诉人的委派于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17日间参与涉案房屋维修的现场指导、监督施工工作,其于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31日从西安往返三亚的机票共计1450元应列入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另主张的误工费、食宿费及房租损失,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无法证明房租已实际支出,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排污泵水管破裂事件发生于2013年,但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7日才将房屋的内饰修复完毕,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于2014年10月17日发生中断。上诉人主张其于2015年12月31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发送律师函,再次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无法证明特快专递内装载的是律师函,而且签收人记载的是“他人”,该公司未收到该封特快专递,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的意见》([2003]民二他字第6号)关于“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精神,上诉人已向本院提交律师函、特快专递发件存根,被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上诉人已于2015年12月31日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上诉人于2017年10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再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的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被上诉人则以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已超过质保期为由不同意再次进行维修。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负一层卫生间排污泵水管破裂后,被上诉人已于2014年9月至10月间进行维修,上诉人委派的代表梁增川于2014年10月17日签名确认修复完成。被上诉人在保修期内重新装饰的,质保期应从其重新装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的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应以《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记载的为准,被上诉人在交房时已将涉案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上诉人。现上诉人没有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证明涉案房屋仍在被上诉人的保修期内,故本院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认定本案内饰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上诉人于2017年10月30日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修复义务,已超过两年的质保期,故对上诉人要求对涉案房屋再次进行维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石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陈玫伊
审判员 陈杰
审判员 杨洁
书记员: 吴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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