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
李建卫
刘某某
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8元由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8元由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钰
书记员:耿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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