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峰,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湖口县均桥勇奇农机门市部。经营者:黄勇奇。
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口县均桥勇奇农机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淑红
书记员: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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