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沅江市。
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 静
书记员:肖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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