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起
封建新(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耿艳斌(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锁聪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安金锭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魏斌
原告白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委托代理人封建新,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耿艳斌,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锁聪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贾洪杰,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9419979-4。
住所地:保定市阳关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
委托代理人安金锭,公司职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冠军,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9844742-5。
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
委托代理人魏斌,公司职工。
原告白某起与被告锁聪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下称华安财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起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华联合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锁聪杰、被告华安财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聪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锁聪杰驾驶的冀F×××××号普通重型货车在被告华安财险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中华联合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中华联合没有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原告所提交的公估报告应作为事故车辆损失认定的依据。故原告白某起的车损104000首先应由华安财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 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车损102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在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某起10万元;不足部分车损2000元、公估费4000元、施救费800元,共计6800元应由被告锁聪杰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起车辆损失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某起车辆损失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锁聪杰赔偿原告白某起车辆损失2000元、公估费4000元、施救费800元,共计6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锁聪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聪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锁聪杰驾驶的冀F×××××号普通重型货车在被告华安财险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中华联合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中华联合没有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原告所提交的公估报告应作为事故车辆损失认定的依据。故原告白某起的车损104000首先应由华安财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 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车损102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在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某起10万元;不足部分车损2000元、公估费4000元、施救费800元,共计6800元应由被告锁聪杰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起车辆损失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某起车辆损失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锁聪杰赔偿原告白某起车辆损失2000元、公估费4000元、施救费800元,共计6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锁聪杰负担。
审判长:程欣
书记员:骆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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