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帆,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润泽,男,老河口市光化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訾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高小苗。
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訾某某、高小苗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且未履行河计生征决(2013)第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接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决(2013)第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且被申请执行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被征收的义务。该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决(2013)第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 杨继锁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书记员: 童思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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