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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赖广兴处罚类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文昌市清澜开发区白金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昌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川,该局法规监察室主任。 被执行人赖广兴,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新合村委会新村园村,现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资源局称,经查实,被执行人赖广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昌市文城镇新合村委会新村园村集体土地0.207亩堆放砂石及建铁皮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该局于2017年6月1日对其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6月3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6号)送达给被执行人,2018年1月11日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文土资罚催字[2018]12号)送达给被执行人催告其履行。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207亩集体土地给文昌市文城镇新合村委会新村园村;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207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现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违法线索登记表;2.立案呈批表;3.身份证明;4.测绘资质证书;5.询问笔录;6.文昌市文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7.文昌市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8.国土环境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9.相片;10.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1.《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4.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5.关于赖广兴非法占地建铁皮棚一案强制执行风险评估报告(文土资函[2018]351号)。 被执行人赖广兴对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土资罚字[2017]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17]56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广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昌市文城镇新合村委会新村园村集体土地0.207亩建房的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进行了事先处罚告知、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告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进行了执行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在催告期限内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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