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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汪海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帆,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老河口市李楼计生办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汪海某。
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计生征决(2008)第0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称:陈某某、汪海某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本局于2013年7月27日向其下达了河计生征决(2008)第0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规定的时间内,陈某某、汪海某夫妇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6日,在向其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后,陈某某、汪海某夫妇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被征收的义务。本局认为,河计生征决(2008)第0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有权征收社会抚养费。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决(2008)第0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且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汪海某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被征收的义务。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决(2008)第0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决(2008)第0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杨继锁 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 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

书记员:王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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