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咏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熊咏仙要求宣告胡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胡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十几年前中风,曾在市四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Ⅱ期、高危组。现熊咏仙申请胡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胡某某的监护人,其家人均表示同意。
2016年1月19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胡某某的病情作出武精医鉴字(2016)第01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胡某某符合CCMD-3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失语)”之诊断要求,受疾病影响,其对现实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严重受损,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胡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熊咏仙为胡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僖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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