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兢赫真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长泾村580号。
法定代表人:夏进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格锐思车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鹿吉路96号4幢。
申请人上海兢赫真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格锐思车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7年1月1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格锐思车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凌
书记员: 沈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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