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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福田区,现住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江,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鹤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宏翔,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光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汉川市,现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湖北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光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2014年11月6日至今,田某某、湖北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尹光寿之间只有两笔借款发生。一审法院根据尹光寿的算法,在用田某某、湖北东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还款冲抵了与尹光寿的第一笔借款后,用剩余的款项冲抵本案的借款本息。由于该计算方法涉及到的借款本息中含有复利,且未得到田某某、湖北东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认可,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另外,湖北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重整程序,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于法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孟晓春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蒋家鹏
书记员: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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