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王锋(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锋,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确认,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周某某作为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即原告田某某支付租金。原告田某某主张被告周某某未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房屋租金,双方合同中约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月租金为9313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月租金为9313元,原告主张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按照月租金9313元标准计算,应予支持;故租金应为9313元×10个月=93130元。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被告周某某向原告田某某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的内容,且被告周某某已该保证金支付,该保证金应当作为××种违约金的性质。现被告周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故该违约金不应予退还;但原告田某某主张被告周某某应向其支付延期交付租金的滞纳金,该滞纳金仍应视为××种违约金的性质,被告周某某不应承担两种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44Article|第××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7Article|第××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田某某拖欠房屋租金93130元。
本案受理费3313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313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八××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确认,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周某某作为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即原告田某某支付租金。原告田某某主张被告周某某未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房屋租金,双方合同中约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月租金为9313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月租金为9313元,原告主张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按照月租金9313元标准计算,应予支持;故租金应为9313元×10个月=93130元。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被告周某某向原告田某某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的内容,且被告周某某已该保证金支付,该保证金应当作为××种违约金的性质。现被告周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故该违约金不应予退还;但原告田某某主张被告周某某应向其支付延期交付租金的滞纳金,该滞纳金仍应视为××种违约金的性质,被告周某某不应承担两种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44Article|第××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cb8aa933e6b4418c9aa0220010fcb2f9:7Article|第××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田某某拖欠房屋租金93130元。
本案受理费3313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素利
审判员:张晓辉
审判员:霍玉东
书记员:吕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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