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李笃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迎某某云路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冯原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宋健,男,迎某某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曹飞跃,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某诉被告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拆迁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笃振,被告迎某某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健、曹飞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中止审理,2017年6月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8年12月18日,原告甄某取得原南郊区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农房用地通知书",批准占地0.3亩建房,原告在该地上建房后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手续。1997年,原告在松庄村新农村高速匝道桥下自建小卖部房屋约80平米。原告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手续,在本村新村南侧建成房屋五层。2006年6月16日、2007年5月22日,松庄村委会对本村违规建设下达停工通知,要求停止违法施工。2015年6月30日,被告迎某某人民政府作出迎政房征决字(2015)5号《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政府东峰路改造工程迎泽段(赵北峰村段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于同日作出公告,征收东峰路杨泽辖区内规划道路红线及整治范围内(赵北峰村段除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2015年7月1日,迎某某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办公室松庄村党支部与松庄村委会联合作出《东峰路松庄段房屋征收补偿预安置方案》,规定了松庄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预安置办法。原告建设房屋属于上述文件征收及整治范围以内。2015年7月30日、31日,原告所诉房屋被拆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诉,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原告甄某所诉房屋位于东峰路改造工程征收、整治范围内。被告迎某某人民政府拆除原告0.3亩地上房屋及其余违法建设房屋时,无有力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当属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甄某房屋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翠萍 审 判 员 刘 栋 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
书记员:潘汀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