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代理人杨群,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屯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
法定代表人陈家东,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屯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屯昌县政府)于2013年8月l日发布的《关于在县城中心市场区域实施旧城改造的公告》(以下简称《旧城改造公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发布的《旧城改造公告》。本院于同年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屯昌县政府辩称该《旧城改造公告》是预公告,不是正式的征收决定,且其已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了[屯府发(2014)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第15号《房屋征收决定》)。2014年4月3日,原告王某以被告屯昌县政府已作出第15号《房屋征收决定》、再诉《旧城改造公告》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给原告王某。
审判长 陈锋
审判员 黄俊明
代理审判员 蔡莹
书记员: 符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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