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赵小双
书记员:李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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