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民事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宁晋县诚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CMC生产车间土建工程,2015年3月27日将该工程中的装修粉刷分包给无资质的陈宝银,起诉人王某某系陈宝银招用的劳动者。2015年3月30日15时50分左右,起诉人在劳动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跟骨骨折。事发后,起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起诉人工伤赔偿款均遭拒。2015年12月29日,起诉人向宁晋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劳人仲委)申请仲裁,宁劳人仲委于2016年1月6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5)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诉人拒付各项工伤赔偿款致起诉人权益受损,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判令被诉人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给付起诉人各项工伤赔偿款3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宁劳人仲委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5)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来看,不予受理的理由是申请人(也即起诉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并在附注中说明,因该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显然,起诉人就其请求并未进行完成劳动仲裁程序。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施行“一裁两审制”。故起诉人应在完备申请材料后依法继续向宁劳人仲委申请仲裁。待仲裁裁决作出后如不服,再依法向本院起诉。现在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重建

书记员:袁文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