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立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行立终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要求法院判令贺兰县教育体育局立即办理县市区三级政府受理你父亲一家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一桩冤假错案并补偿30万元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