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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荣与张某某、段某某、田某某、谢某某、邵某某、大兴安岭南某物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彪海(系原告的儿子),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霞,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岭小区。
被告:大兴安岭南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安悦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淑荣与被告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大兴安岭南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彪海、林凤霞、被告田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段某某、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王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物业公司赔偿王淑荣材料费6146.00元、人工费1999.50元,合计8145.50元;2.要求田某某(三楼住户)维修自家厨房漏水的下水管、厨房地面做防水;3.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换管)、疏通下水管道责任;4.要求张某某(一楼使用人)承担配合疏通下水主管道责任;5.要求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物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淑荣与田某某(三楼住户)、邵某某(四楼住户)、段某某(五楼住户)、六楼没住人、谢某某(七楼住户)、张某某(一楼使用人)为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邻居们的厨房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生活污水。物业公司每年向王淑荣收取物业服务费,王淑荣与物业公司事实上形成了物业服务关系。2017年6月30日,王淑荣发现厨房下水从洗碗池往上返污水,厨房棚顶也往下漏污水。王淑荣了解到返水、漏水原因,一是在一楼棚顶共同使用的厨房下水主管道,严重弯曲变形排水不畅;二是下水主管道内杂物堆积堵塞;三是田某某(三楼住户)对其厨房内下水管道自行进行过改动致下水管漏水,同时也破坏了地面防水所致。王淑荣在第一时间通知楼上各层住户停止厨房排水,待疏通、修理后使用,同时告知了物业公司要求及时疏通管道,也要求一楼使用人允许进户疏通管道,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物业公司均不处理。王淑荣天天奔走求助,几经报警。而每天大量的生活污水全都从三楼厨房地面的瓷砖下漏到王淑荣家。王淑荣家厨房的棚板、墙面、橱柜、地板,每天都浸泡在污水中,已发霉、开裂、损毁。这种状况持续了10天,直到加区主管物业的刘区长和光明社区王书记出面,才暂停厨房排水,但是维修和各项费用无法与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
田某某辩称,主管道堵塞,水往上返,具体哪里返的污水也说不清。二楼的下水道改到墙边上了,也会有影响。管子跟管子有连接的地方,也会有扩散,但是田某某家一点漏水的痕迹都没有,如果漏水应该是扩散的,田某某可以配合解决。如果真是因为田某某家的设施有问题田某某可以做防水,但是现在没有找到原因,如果是田某某家的问题,田某某修,田某某认为不是田某某家的原因,田某某家的厨房只是返水。不同意赔偿损失。
邵某某辩称,楼的下水管道堵塞,物业公司进行了调解,没有达成协议,邵某某就将厨房下水管接出一段来,接到了卫生间,邵某某家现在厨房的下水不走厨房的下水管道了,所以邵某某不承担责任。
段某某辩称,段某某不同意赔偿。二楼漏水的时候,有一次停水,是二楼把水阀关了,半个月也没使用水,段某某出乘三四天不在家,段某某的妻子就去段某某的母亲家吃饭,段某某家几乎不开火,所以段某某不同意赔偿。
谢某某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张某某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物业公司辩称,王淑荣因厨房排水管道受堵,导致污水倒灌在王淑荣家室内,为此,到物业公司投诉。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是本单元东侧排水受堵造成的。受堵的东侧,六楼是空置房屋(产权是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不会产生污水,因此,不存在侵权过错。本单元是一梯三户,西侧、中间户排水均未受堵,所以,单元出户排水通畅,并且污水井之间的排水主管道也是通畅的,排水受堵是在东侧的立杠上,属于部分共有,需要东侧住户共同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建设部2011年1月1日实施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给排水管线是共用部分,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是对小区的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单元排水立杠属于部分业主的共有部分,排水受堵由责任人共同承担疏通责任,物业公司不是使用人,也不是造成堵塞的责任人,所以让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智平系加格达奇区光明社区东安苑小区58号楼西1单元2层东侧房屋所有权人,王淑荣与吴智平系夫妻关系。吴智平于2012年9月26日因病去世,光明社区东安苑小区58号楼西1单元2层东侧房屋现由王淑荣居住。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分别是光明社区东安苑小区58号楼西1单元东侧三楼住户、四楼住户、五楼住户、七楼住户,张某某是一楼使用人,六楼无人居住,物业公司为光明社区东安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6月30日,王淑荣家厨房内的洗碗池返污水,后王淑荣将自家下水管道上安装了阀门,其关闭阀门,导致从三楼田某某家下水管道处返污水,漏到王淑荣家,将王淑荣家的棚板、墙面、橱柜、地板浸泡。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是光明社区东安苑小区58号楼西1单元东侧排水管道受堵造成的,该单元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在一楼张某某使用的房屋内平行棚顶段,严重弯曲变形,堵塞。返水漏水情况反复了多次,王淑荣到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进行了协调,但至今下水管道仍堵塞未维修。
另查明,一楼张某某使用的房屋为门市房,张某某经营早餐店,一楼下水管道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王淑荣提供的房产证、照片,现场勘查录像及庭审中各方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淑荣位于加格达奇区光明社区东安苑小区58号楼西1单元2层东侧房屋因厨房下水管道漏水造成损失事实存在。加格达奇区光明社区东安苑小区58号楼西1单元2层东侧房屋厨房下水管道,是由王淑荣、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共同使用,厨房共用下水管道内堵塞,使用者均有责任,对王淑荣因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合理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王淑荣未进行相关损失鉴定,但鉴于因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损失确实存在,根据王淑荣提供的证据、现场勘查情况,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等方法,酌情确定王淑荣的合理损失范围及数额。王淑荣家厨房的棚板、墙面、橱柜、地板,因下水管道堵塞而被水浸泡,对被水浸泡的棚板、墙面、橱柜、地板进行修复,确需要一定费用,参照王淑荣提供的装修时购买的材料费票据、人工费收据及现场勘查情况,酌情支持王淑荣材料费2700.00元、人工费900.00元,合计3600.00元,由王淑荣、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各负担720.00元。张某某为一楼用户,其能正常使用下水管道,说明下水管道堵塞是从二楼以上堵塞,故其对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王淑荣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楼棚顶共同使用的厨房下水管道严重弯曲变形,也是造成排水不畅的原因之一,应及时予以疏通维修,维修下水管道时,一楼用户张某某应予配合。王淑荣要求田某某维修自家厨房漏水的下水管、厨房地面做防水,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淑荣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换管)、疏通下水管道责任,因厨房下水管道产权属于业主所有,故王淑荣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下水管道堵塞无责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下水管道堵塞后未使用下水,故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各赔偿王淑荣720.00元;
二、张某某配合王淑荣疏通维修加格达奇区光明社区东安苑小区58号楼西1单元东侧房屋厨房使用的下水主管道中经过张某某使用的房屋中堵塞的下水主管道;
三、驳回王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0元,由田某某、邵某某、段某某、谢某某各负担5.00元,张某某负担17.00元,王淑荣负担38.00元,退回王淑荣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文波

书记员: 赵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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