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红
刘贯一(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
王晨(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
李某
董某某
原告王海红。
委托代理人刘贯一,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红与被告李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红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4920元,由原告王海红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4920元,由原告王海红负担。
审判长:王豪
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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