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造船有限公司架子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黑E****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兴路与新城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等红灯的王某乙驾驶的辽B****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王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王某甲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张玉洁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