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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杨某某
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计安
审判员:王丽丽
审判员:陈金红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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