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李建春(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赵某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建春,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蒋英辉
审判员:刘志伟
审判员:韩恩贤
书记员:段阿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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