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毕国锋(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天然气公司储运销售分公司一大队输气四队职工。
委托代理人毕国锋,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是否已经偿还完毕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预交,应予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是否已经偿还完毕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赵楠
审判员:刘放
书记员:李美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