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望都县。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幼儿园教师,住望都县。被告:张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院职工,原住望都县望都镇北陈庄村,现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拥军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张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王拥军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拥军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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