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彦平(河北石家庄桥西凯佳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赞皇县汇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张彦平,系石家庄市桥西凯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成年,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赞皇县汇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阳泽乡南赵峪村。
法定代表人林庆兵。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赞皇县汇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借款113.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到起诉之日为896240元),被告张某某负连带责任;2、被告赞皇县汇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位于赞皇县阳泽乡赵峪村的房屋(赞皇房产证阳泽乡字第××号)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某某经营赞皇县汇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为了业务需要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3年3月16日借给被告张某某20万元,2013年8月13日借给被告张某某33.6万元,2014年2月26日借给被告张某某30万元,2014年3月16日借给被告张某某30万元。
到期后被告张某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款。
2015年11月6日张某某用自己经营的赞皇县汇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到期后被告张某某还是没有按期归还,被告张某某系张某某的妻子,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57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57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审判长:常娟
书记员: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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