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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某与李木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安某
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
李木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木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
上诉人王安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只借13万元而不是15万,因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没有按照借款约定的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构成违约,应当偿还欠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安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只借13万元而不是15万,因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没有按照借款约定的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构成违约,应当偿还欠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安某负担。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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