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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马汉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王刚
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绪远
李某
邢鑫(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
马汉广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张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汤长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绪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邢鑫,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汉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马汉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马汉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马汉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审判员:董志国
审判员:高世让

书记员:闫建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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