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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大庆市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正大方盛家居博某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穆佳贝
王某某
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大庆市正大方盛家居博某中心有限公司
赵宇(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园B-11座201、202、203、205、206、207等。
法定代表人周铁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佳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正大方盛家居博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常广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铁蚂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蚂蚁公司)、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正大方盛家居博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方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查:2005年12月28日,王某某借用铁蚂蚁公司的公章、以铁蚂蚁公司的名义与正大方盛公司签订了大庆美家国际名品展示中心的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5年12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1月27日,施工方不得无故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按5000元罚款。
2006年3月1日,王某某以铁蚂蚁公司的名义为正大方盛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06年3月10日前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如不能按时完工,拖延一天赔偿正大方盛公司5000元人民币,从合同款中扣除。
直至2006年4月26日,经正大方盛公司、瑞兴监理公司及铁蚂蚁公司三方签字的检查记录中显示,铁蚂蚁公司仍有部分施工项目处理不合格。
2006年5月20日,该诉争工程投入营业使用。
后正大方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铁蚂蚁公司、王某某向其支付从2006年3月10日至2006年5月20日迟延交付的违约金3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涉案装修合同及承诺书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王某某迟延交工应否承担责任;铁蚂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关于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问题。
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针对同一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诉,并且该诉讼的当事人相同、案件事实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诉讼理由相同、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王某某诉正大方盛公司、第三人铁蚂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正大方盛公司又以铁蚂蚁公司、王某某违约为由,向合同履行地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起诉,两起案件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法律关系性质均不同,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故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涉案装修合同及承诺书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将装修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装修合同纠纷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
故本案装修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本案中王某某借用铁蚂蚁公司的资质和公章,与正大方盛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属于无效条款。
王某某2006年1月27日以铁蚂蚁公司名义出具的承诺书,约定了拖延工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核心内容仍源于王某某与正大方盛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并非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缔结了与装修合同并行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效力如何应取决于最初的合同关系。
该装修合同已经被认定为无效,意味着在合同有效前提下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法得到支持,故正大方盛公司无权基于装修合同及承诺书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主张权利。
三、关于王某某迟延交工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王某某借用铁蚂蚁公司的资质与正大方盛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未按约定期限及承诺期限竣工,亦存在过错。
虽然王某某辩称正大方盛公司变更施工设计系导致工期拖延的主要原因,并有施工图纸、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但从正大方盛公司提交的证据看,根据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6年1月27日;根据王某某签署的承诺书,正大方盛公司对工期的要求延至2006年3月10日;根据2006年4月23日通知,正大方盛公司又将“未完项目以及已完工程的返修项目达到验收标准的截止日期”延至2006年4月25日,即正大方盛公司两次延长对工期的要求,已为王某某留下充足的施工时间,故王某某应对因迟延交工给正大方盛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但鉴于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正大方盛公司并未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正大方盛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四、关于铁蚂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本案中,铁蚂蚁公司允许王某某借用名称和资质,与正大方盛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导致装修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对正大方盛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鉴于正大方盛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亦未主张铁蚂蚁公司与王某某就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正大方盛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正大方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邮寄送达费132元,由被上诉人正大方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涉案装修合同及承诺书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王某某迟延交工应否承担责任;铁蚂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关于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问题。
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针对同一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诉,并且该诉讼的当事人相同、案件事实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诉讼理由相同、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王某某诉正大方盛公司、第三人铁蚂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正大方盛公司又以铁蚂蚁公司、王某某违约为由,向合同履行地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起诉,两起案件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法律关系性质均不同,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故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涉案装修合同及承诺书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将装修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装修合同纠纷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
故本案装修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本案中王某某借用铁蚂蚁公司的资质和公章,与正大方盛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属于无效条款。
王某某2006年1月27日以铁蚂蚁公司名义出具的承诺书,约定了拖延工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核心内容仍源于王某某与正大方盛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并非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缔结了与装修合同并行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效力如何应取决于最初的合同关系。
该装修合同已经被认定为无效,意味着在合同有效前提下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法得到支持,故正大方盛公司无权基于装修合同及承诺书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主张权利。
三、关于王某某迟延交工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王某某借用铁蚂蚁公司的资质与正大方盛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未按约定期限及承诺期限竣工,亦存在过错。
虽然王某某辩称正大方盛公司变更施工设计系导致工期拖延的主要原因,并有施工图纸、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但从正大方盛公司提交的证据看,根据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6年1月27日;根据王某某签署的承诺书,正大方盛公司对工期的要求延至2006年3月10日;根据2006年4月23日通知,正大方盛公司又将“未完项目以及已完工程的返修项目达到验收标准的截止日期”延至2006年4月25日,即正大方盛公司两次延长对工期的要求,已为王某某留下充足的施工时间,故王某某应对因迟延交工给正大方盛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但鉴于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正大方盛公司并未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正大方盛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四、关于铁蚂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本案中,铁蚂蚁公司允许王某某借用名称和资质,与正大方盛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导致装修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对正大方盛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鉴于正大方盛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亦未主张铁蚂蚁公司与王某某就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正大方盛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正大方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邮寄送达费132元,由被上诉人正大方盛公司负担。

审判长:丛海彬

书记员: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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