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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海与天津市津南区辛某某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辛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某某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魏桂有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非凡,男,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云海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辛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辛某某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云海,被告辛某某政府机关负责人付永国及委托代理人张非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负责汇总辖区内各村种粮农户申报补贴情况,并将审核汇总情况上报天津市津南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核,最终由区财政部门将种粮补贴款发放给种粮农户。本案中,被告辛某某政府并非种粮补贴款的发放机关,其作为本案被告并不适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云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庆慧 代理审判员  李卫国 人民陪审员  孟凡梁

书记员:李云飞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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