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江村,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未经批准占用玉田县杨家套镇小定府庄村集体土地建筑的行为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玉国土资罚(决)[2017]18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罚(决)[2017]18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罚(决)[2017]18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罚(决)[2017]18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山
审判员 罗达清
审判员 孙玉昕
书记员: 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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