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艳珍
上诉人焦艳珍,女,1931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上诉人焦艳珍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法立民第2号不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焦艳珍称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的规定,法院应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1月,萝北县体改委出具“对松鹤服装厂产改问题的调查及资产量化争议的处理建议”中记载,松鹤服装厂原名被服社,1956年由十几名社员入股组建,94年产改前隶属于民政局,属民政集体福利企业,根据县产改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县民政局与体改委协作,于1994年将资产按工龄量化给职工,转为股份合作公司。松鹤服装厂1994年产改属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焦艳珍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1月,萝北县体改委出具“对松鹤服装厂产改问题的调查及资产量化争议的处理建议”中记载,松鹤服装厂原名被服社,1956年由十几名社员入股组建,94年产改前隶属于民政局,属民政集体福利企业,根据县产改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县民政局与体改委协作,于1994年将资产按工龄量化给职工,转为股份合作公司。松鹤服装厂1994年产改属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焦艳珍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林伟鹤
审判员:刘延霞
审判员:刘延鑫
书记员:赵永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