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焦常利与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常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常利诉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常利及委托代理人梁海燕,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原告焦常利与佰川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佰川公司向原告借款75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月利率为2.5%,由佰川公司加盖了公章及王某某的手章,佰川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借款到期后佰川公司未偿还该借款。2016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极度公司、王某某签订了借款偿还协议,该协议约定2014年5月30日原告出借给佰川公司的750000元由被告极度公司、王某某予以偿还,约定利率为月息2.5%,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开始计算,被告极度公司、王某某均以自己的财产为该借款做担保,该协议有原被告签字盖章。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佰川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向原告借款7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借款到期后佰川公司未偿还该笔借款,2016年3月5日被告极度公司、王某某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偿还协议,该协议已明确约定了佰川公司向原告所借的750000元债务由二被告负责偿还,约定利息为月息2.5%,并由二被告的财产为该笔借款担保,该协议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债务已发生转移,焦常利与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已发生新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被告未及时还款,显系不妥。但是对于原告焦常利请求利息的部分,由于约定部分超过了法律规定,对未超过的利率予以支持,被告称佰川公司对二被告替其偿还借款不知情,并没有同意让二被告代为偿还借款,对该协议不认可,被告王某某对该还款协议也并不知情,原告起诉前佰川公司已经抵顶给原告位于邯郸市的一套价值800000元的住宅楼,双方债务已清,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50000元及利息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焦常利借款7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清

书记员:何素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