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开发区新城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奇山路13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61号内3号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丛培文,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开发区新城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泰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691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李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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