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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将与太原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万柏林区。
委托代理人张红娟(原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晋源区。
被告太原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叶年敦,董事长。
被告太原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一小区院内。
负责人王少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将与被告太原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将以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8元减半收取4229元,由原告潘某将负担。

审判员  高建义

书记员: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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