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
法定代理人:陈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系潘某的母亲。
被告: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
被告: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潘某某、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斌
书记员: 符方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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