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金钟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廖宜建,董事长。
被告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K061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被告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随州市威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械设备(详见清单)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华明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书记员:冷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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