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虹理(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王建明
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夏新民
罗飞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舒宇虹(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中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景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虹理,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明,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7号。
委托代理人: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夏新民,男,1961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大庆西路24号附2号。
委托代理人:罗飞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宇虹,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建明、夏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第0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综上,神州运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综上,神州运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王潜勇
审判员:钟华
书记员:王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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