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陇河,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勇,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陇河、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2年原告从市园林处承包林地113.5亩(其中防风林21.3亩,6年树龄红枣树92.2亩,共6块,承包期限30年,原告不得转让)。2005年6月市园林局对原告承包情况进行检查,结论为原告承包绿地数目总数有增无减,长势良好。2007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红枣园承包合同》,合同标明:被告承包原告6块土地“红枣园建成树木全部栽好,长势良好,十年树龄进入盛果期,周围防护林有杨树4150棵,柳树200棵,沙枣树2100棵,红枣树7500棵”。合同约定“承包期间如检查出问题,或管理不当,树木生病死亡达到百分之十解除承包合同,追究责任,每棵树赔偿200元”、“交押金捌万元”。。合同对枣园的管理、费用的承担同时进行了约定。2011年冬天,因被告疏于管理导致果园防风林带发生火灾,烧死大量杨树和沙枣树(被告在市园林局调查时认可门口的树是其妻子烧的),市园林局给原告下发“赔偿通知书”称:原告擅自将果园转包给被告,而被告疏于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导致2011年冬天火灾烧死树木多棵,由于管理不善浇水不到位死亡树木多棵。市园林局要求原告赔偿35000元,否则收回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要求被告赔偿15000元,否则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已按照要求进行了赔偿。
2012年10月10日原告申请鉴定,12日公证处对鉴定过程进行了公证,鉴定时原告称转包给被告时“杨树4042株,柳树170株,沙枣2030株,红枣7500株”。21日新疆农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涉案果园损失死亡防护林树木为2037棵;损失死亡率为32.6%;损失死亡的原因一是树木遭受火烧,而导致树整体死亡;二是树木近地面的树皮被整圈撕开剥掉后,而导致树整体死亡;三是树木的综合管理较差,病虫害防治不到位,而导致死亡。”
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起诉被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赔偿损失35000元,经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2)库民初字3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13)巴一终字第487号判决书维持原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原告转包给被告时杨树为4042棵,双方无争议的存活10年以上树龄的杨树有2696棵,争议杨树为939棵树,对于争议的杨树为烧毁及死亡树木树干根部的近端或远端发出的枝条。200棵柳树仅存活5棵。
原审认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事实已经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了原告转包给被告时杨树的数额为4042棵,还存活由2696棵,争议杨树为939棵,故死亡的杨树应为1346棵。被告抗辩争议杨树的数额不应该算在死亡的杨树里面,根据(2013)巴一终字第487号判决书中对争议杨树的描述,系烧毁及死亡树木树干根部的近端或远端发出的枝条,故不应该算作是完整的杨树。原、被告双方对死亡柳树195棵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在《红枣园承包合同》中对树木生病死亡每棵树赔偿200元的明确约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死亡树木的数额为(1346棵+195棵)*200元=308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308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温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双方争议杨树939棵,未完全死亡,原审判决赔偿,明显不当。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一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对上诉人温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承包合同,并确认,被上诉人王某某转包给上诉人温某某时杨树为4042棵,双方无争议的存活10年以上树龄的杨树有2696棵,争议杨树为939棵树,200棵柳树仅存活5棵,同时经现场勘验,争议的杨树为烧毁及死亡树木树干根部的近端或远端发出的枝条。故争议杨树939棵树,已无经济价值,应属双方合同约定的死亡范畴。故原审判决赔偿,并无不当。上诉人温某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6元,由上诉人温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那木贞 审 判 员 杨奇志 代理审判员 刘 媛
书记员:朱青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